專利訴訟是指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人民法院進行的涉及與專利權及相關權益有關的各種訴訟的各種訴訟的總稱。
專利訴訟有狹義和廣義理解的區(qū)分,狹義的專利訴訟指專利權被授予后,涉及有關以專利權為標的的訴訟活動;廣義的專利訴訟還可以包括在專利申請階段涉及的申請權歸屬的訴訟、申請專利的技術因許可實施而引起的訴訟、發(fā)明人身份確定的訴訟、專利申請在審批階段所發(fā)生的是否能授予專利權的訴訟以及專利權被授予前所發(fā)生的涉及專利申請人以及相關權利人權益的訴訟等。
專利訴訟的分類按照專利訴訟所涉及的被告、爭議客體和適用的程序來確定,通?梢詫@V訟分類如下:
1. 專利權屬訴訟
2. 專利侵權訴訟
3. 專利合同訴訟
4. 專利行政訴訟
5. 其他有關專利的訴訟
現代意義上的訴訟,作為一種解決社會系統(tǒng)中利益沖突的機制和一種專門法律活動,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四點:
(1)訴訟是一種有效的“公力救濟”方式 (2)訴訟是一套法定的程序
在這個意義上說,訴訟法也就是程序法。
(3)訴訟是一個運作過程
訴訟既是法治系統(tǒng)的一種結構形式,又是這一系統(tǒng)的運作過程。這個過程包括提起訴訟、法院的審理和裁決、執(zhí)行等。而對這一過程的推進,又是通過調查與辯論,對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爭議、對抗、妥協與裁決等多種法定的動態(tài)流程來實現的。構成要素的復雜性、程序化處理方式以及時間上的延續(xù)性,使得訴訟具有一定的運作成本。而這種訴訟運作的成本和訴訟裁決的權威性,使一項特定的訴訟雖然是一個過程,但卻不能反復運作。
(4)訴訟基本上是一種三元結構系統(tǒng)
訴訟法上通常所說的“三方組合”實際上就是三元結構系統(tǒng)典型的“三元結構(Triad
Structure)”模式為:原、被告在法律上處于平等的地位,而法官居于其間作為權威的仲裁者解決原、被告之間的爭議和沖突。
訴訟的功能不僅限于對過去發(fā)生之歷史事實的發(fā)現,而更要通過訴訟的過程建立起過錯與責任、犯罪與刑罰之間的聯系,從而向公民傳遞一種應當如何行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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