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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譯通公證翻譯公司
公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
公證書是公證處制作并發(fā)給當事人使用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規(guī)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公證書為16開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組成。制作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shù)孛褡逋ㄓ玫奈淖帧? 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公證書包括以下內容:公證書編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公證證詞。其內容包括:公證證明的對象.公證證明的范圍和內容.證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等。公證證明對象.范圍不同,
公證的條件.內容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這些都要在證詞中有所反映。公證證詞所涉及的組織名稱第一次出現(xiàn)時必須使用全稱;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歷.需涉及農歷時應采用括號注明。承辦公證員的簽名或簽名章.公證處印章。出證日期以公證處審批人審核批準的日期為準。此外,胃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公證書應在公證證詞中注明,并注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強制執(zhí)行標的的名稱、種類、數(shù)量等。公證證詞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公證書的分類 據統(tǒng)計,我國目前公證的事項有100多種,大體可分為五大類。證明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在社會生活中占有極重要的地位,對法律行為的公證是公證機關的首要任務。例如對《經濟合同》的證明、對《撫養(yǎng)協(xié)議》的證明就是對公民或法人合法行為的證明。
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是指法律行為以外的、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客觀情況。主要包括兩大類:即與當事人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xiàn)象,如對公民出生、死亡的證明;另一類是與公證當事人在法律上有一定影響的客觀事實,如身份、學歷、法人資產狀況等作證明的文書。
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是指在法律上對于公證當事人有特定意義的文件、證書等文字資料。如對公民的畢業(yè)證書、經濟法人的商標注冊證書等的證明書。賦予某些債權文書以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證明書。
債權文書是追償債款、追還物品的法律文書,公證機關在辦理此類公證時,認為它是無疑義的,可在公證書上寫明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文字,使公證書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保全證據的證明。這類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對可能滅失或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事先收集和固定后作出確認的證明,達到保全證據的目的。 聯(lián)系方式(請點擊各地公司就近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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