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automobile)英文原意為“自動車”,在日本也稱“自動車”(日本漢字中的汽車則是指我們所說的火車)其他文種也多是“自動車”,唯有我國例外。
在我國,汽車是指有自身裝備的動力裝置驅(qū)動,一般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不依靠軌道或架線而在陸地行駛的車輛。汽車通常被用作載運客、貨和牽引客、貨掛車,也有為完成特定運輸任務或作業(yè)任務而將其改裝或經(jīng)裝配了專用設備成為專用車輛,但不包括專供農(nóng)業(yè)使用的機械。
全掛車和半掛車并無自帶動力裝置,他們與牽引汽車組成汽車列車時才屬于汽車范疇。有些進行特種作業(yè)的輪式機械以及農(nóng)田作業(yè)用的輪式拖拉機等,在少數(shù)國家被列入專用汽車,而在我國則分別被列入工程機械和農(nóng)用機械之中。
按照國家最新標準GB/T
3730.1—2001對汽車的定義:由動力驅(qū)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主要用于: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牽引載運人員和(或)貨物的車輛;特殊用途。
本術語還包括:a)與電力線相聯(lián)的車輛,如無軌電車;b)整車整備質(zhì)量超過400kg的三輪車輛。美國汽車工程師學會標準SAEJ
687C中對汽車的定義是:由本身動力驅(qū)動,裝有駕駛裝置,能在固定軌道以外的道路或地域上運送客貨或牽引車輛的車輛。
乘用車:在其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的汽車,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nèi)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它也可牽引一輛掛車。分為普通乘用車、活頂乘用車、高級乘用車、小型乘用車、敞篷車、倉背乘用車、旅行車、多用途乘用車、短頭乘用車、越野乘用車和專用乘用車等11類;商用車: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運送人員和貨物的汽車,并且可以牽引掛車。
乘用車不包括在內(nèi)。商用車分為客車、貨車和半掛牽引車等3類。
客車細分為小型客車、城市客車、長途客車、旅游客車、鉸接客車、無軌客車、越野客車、專用客車。貨車細分為普通貨車、多用途貨車、全掛牽引車、越野貨車、專用作業(yè)車、專用貨車。
汽車一般由發(fā)動機、底盤、車身和電氣設備等四個基本部分組成。
汽車車身結(jié)構主要包括:車身殼體(白車身)、車門、車窗、車前鈑制件、車身內(nèi)外裝飾件和車身附件、座椅以及通風、暖氣、冷氣、空氣調(diào)節(jié)裝置等等
。在貨車和專用汽車上還包括車箱和其它裝備。
汽車生產(chǎn)廠家為了保護車漆在長途運輸過程中不受損害,會在車身上噴一層蠟,叫做運輸保護蠟。這層蠟與常見的汽車上光蠟完全不同,在到達目的地時應把這層蠟脫掉,然后再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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