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藝作品翻譯
文學和藝術,有時指文學或表演藝術,是人們對生活的提煉,升華和表達.。當代人學家,文化學者張榮寰在2006年9月重新界定文藝,闡明文藝是陶冶人的人格及其生態(tài)的裁體,是人心靈的養(yǎng)分。為人類的教育與發(fā)展不間斷的提供參照。
人類社會通過對文藝的傳承和提煉,不斷的提高文明的高度;使人幸福成為可能;文藝也是人學的社會表達。文藝的 開始意味著人類的文藝復興,人類將重新發(fā)現了人和人格的偉大,肯定了人的價值和能力,提出人要養(yǎng)育人格,個性應該智慧;一致幸福的求實精神,對人首先要研究個究竟,決不滿足于對其他事物的一知半解,為創(chuàng)造現實幸福生活而奮斗的樂觀進取精神,把人從以往歷史、民族、宗教、地域劃分的桎梏下解放出來。
通過作者的創(chuàng)作活動產生的具有文學、藝術或科學性質而以一定物質形式表現出來的一切智力成果。根據大多數國家的版權法(見著作權)和主要國際版權公約的規(guī)定,可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小說、詩詞、散文、論文、速記記錄、數字游戲等文字作品;講課、演說、布道等口語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音樂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啞劇和舞蹈藝術作品、繪畫、書法、版畫、雕塑、雕刻等美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建筑藝術作品;攝影藝術作品;電影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筑
、科學技術有關的示意圖 、地圖、
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在有些國家,計算機軟件、數據庫也被作為作品受版權法保護。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需要,著作權法所保護作品的種類和范圍往往會不斷擴張。由于保護計算機軟件的需要,一些國家開始以著作權對軟件加以保護,目前,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協(xié)議,成員國均承諾以著作權方式對軟件予以保護,著作權方式保護軟件有其不足之處,即無法保護其流程和構思,抄襲者稍加修改,就可避免侵權,目前許多國家開始考慮以專利形式對軟件予以保護。我國在2001年修改著作權法的時候,根據國際上的發(fā)展趨勢,增擴了作品的外延,也根據我國的實情,增加了一些外延,比如雜技,我國雜技水準在國際上已經領先。但是在這里,我國著作權法并不保護雜志中的技巧等技術問題,而僅僅保護雜技中舞蹈性的、體現美感的部分。
相對于實踐的需要,立法的進展總存在滯后問題。盡管我國著作權法列舉了九項作品大類,最后一項是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作品。但是,第一,各項大類下具體包括哪些形式的作品,常常存在爭議,比如,美術的概念是否涵蓋實用藝術品?第二,我國著作權法的表述方式是否排除了其他可能的新型作品類型?對此,學界尚有爭議,但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處理網絡環(huán)境下的作品時,給與了一種開放的態(tài)度。因此,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具體范圍,應當根據立法、司法實踐以及學理來界定!
翻譯語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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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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