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術的網絡轉移規(guī)律
有學者研究發(fā)現,凡希望轉移技術和從外部獲取技術的組織往往首先考慮從與自己有產權關系的組織(如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有業(yè)務關系的合作伙伴等“熟悉”的組織網絡中去尋找機會,而不是直接到市場上和“陌生”組織里去尋找。當技術在企業(yè)所“熟悉”這個網絡里轉移時我們稱之為技術網絡轉移。事實上技術在在網絡組織成員中轉讓時,因為組織的關聯(lián)性,常常得不到在技術市場上轉讓給“陌生人”時的高對價,那么為什么技術仍然要選擇網絡內轉移呢?因為技術的轉讓方考慮的是技術受讓方為其代來的潛在收益,通過產權關系和業(yè)務關系,轉讓方可以在未來從組成成員那里獲得一次性轉移所無法獲得的持續(xù)的較高的補償。因此,“最高出價人”準則往往并不適合大多數的技術轉移。對于技術受讓方來說因為與技術轉讓方沒有建立“信用關系”,技術信息不對稱,無法準確判斷技術價值,以及受讓技術后是否能夠完全得到轉讓方后續(xù)知識支持的不確定性,而傾向與在“熟悉”的組織網絡中選擇技術。這個規(guī)律可以很好的解釋為什么跨國汽車企業(yè)只會將核心技術轉讓給在中國合資企業(yè)。這個理論也說明一個組織應當盡可能擴充和豐富自己的網絡,使技術產權交易在更大規(guī)模內進行。而產權交易所能否幫助企業(yè)拓展這個空間,為企業(yè)提供類似于“熟悉”組織的網絡是技術產權交易市場做大做強的重要課題。
2、技術產權交易的信息非對稱性
在技術產權交易中,技術受讓方處于信息的劣勢地位,轉讓方處于信息的優(yōu)勢地位,這種信息不對稱包括交易之前技術內在質量的無法全面準確判斷和交易之后轉讓方是否認真履行合約義務,最大努力地去完成隱含知識的轉授。技術作為一種公共商品,如果其核心的技術秘密一旦泄露,那么技術的產權價值瞬間即逝,專利保護制度事實上是很脆弱的,簡單的技術改造即可規(guī)避,技術轉讓方當然要做好技術的保密工作。而技術受讓方在沒有足夠信息的情況下,將無法對技術產權準確定價,投資風險無法有效降低。如何在信息非對稱的狀態(tài)下,使轉讓方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為技術產權定價,并保證技術轉讓方完整履行合約,是提高技術產權交易效率的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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