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審計報告的概念與特征
我國1994 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36 條規(guī)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边@就為我國實行審計公告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審計署制定的《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fā)展規(guī)劃》提出,“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充分發(fā)揮社會輿論監(jiān)督作用”,“改進現(xiàn)行審計報告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建立適合于對外公告的審計報告制度”,“積極實行審計結果公告,逐步規(guī)范公告的形式、內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爭做到所有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及其他不宜對外披露的內容外,全部對社會公告”。這個工作發(fā)展規(guī)劃,表明了審計署大力推進審計公告制度的決心。那么,作為審計公告制度的載體——審計公告,它對信息披露的質量要求是怎樣的呢?與會計報告的信息質量要求有什么不同?筆者想就此作一下探討。
審計公告制度是審計機關將審計結果通過大眾媒體向社會公開,利用社會輿論監(jiān)督這一工具促使審計查出的問題得到糾正和落實的一項制度。審計報告向社會公告是由國家審計的性質決定的。國家審計的對象主要是公共資金和國有資產,國家審計的經費來源于公共資金,因此國家審計是一種受社會公眾之托的審計,審計機關有責任以適當?shù)姆绞街苯訉徲媹蟾嫦蛏鐣。審計報告向社會公告是提升審計監(jiān)督效力,彰顯審計監(jiān)督威力,爭取社會公眾支持的有效手段,同時也對審計工作提出了嚴峻的挑戰(zhàn),是審計程序規(guī)范化和審計質量有保障的重要體現(xiàn)。
從法律上看,審計公告的主體是法律、法規(guī)授權對經濟活動實施監(jiān)督的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公告的內容是審計對象、審計程序、審計結果等;審計公告的范圍是社會公眾或特定的對象,有的結果可向全社會公開,有的只能向相關的特定的對象公開,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審計公告可以依托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等公共媒體發(fā)布,還可以采用審計公報、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等形式進行發(fā)布。這些都決定了審計公告信息披露的質量有如下要求:
(一)客觀性
《審計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弊鳛閷徲嫻嬷黧w的國家審計機關必須依法公告,在公告方式、內容、程序等方面,不得隨意變通,并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公告的內容必須與相關的法律內容協(xié)調統(tǒng)一,所公告的內容本身必須遵循法律,且具備法律效力。審計機關要重視審計復核,保證審計成果的質量。在公告時,應客觀闡述審計項目內容、審計依據、審計過程及其結果,既要避免出現(xiàn)性質定錯、觀點偏頗、修飾過分、議論不當?shù)惹闆r,也不能隱瞞情況,甚至欺騙公眾。公告的內容不允許有關領導、人員對其進行刪除和修改,在事實上要準確無誤,不能有任何差錯。
(二)及時性
一般情況下,為了保證審計結論和審計公告的嚴肅性及一致性,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應當在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后進行。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公告在前,結論在后,萬一前后矛盾,造成工作被動的局面。但往往在審計工作中,我們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即有些問題不一定非要等到整個審計項目結束后才能進行審計公告,只要對審計結論把握較大,且又能夠說明問題,可以考慮隨時公告。及時公告有助于審計公告早日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的職能,如果公告不及時,乃至時過境遷,審計公告就發(fā)揮不了應有的作用。不過需提請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審計機關必須謹慎,要采取措施,切實避免提前公告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三)明晰性
審計公告的對象包括社會各個層次、廣大人民群眾,他們中的大部分人都非審計專業(yè)人士,有可能對審計工作不了解或不太了解。這就需要審計部門在撰寫擬將通報、公布的審計結果時,要求審計公告要清晰、簡明和通俗易懂,即明晰性。一要選定適當?shù)墓娓袷,針對不同用途的審計公告采用不同的格式,如章?jié)式、書信式、函件式和證詞式等類型。章節(jié)式公告適用于涉及普通公眾利益、題材廣泛的信息,一般可按審計報告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審計評價、審計處理意見、審計建議”等五部分的基本模式對外公開;書信式公告比章節(jié)式短,適用于涉及普通公眾利益、題材相對狹窄的信息;函件式適用于某個狹窄題材或簡單問題的簡短公告,讀者與被審計事項相關;證詞式公告則是用來在聽證會上支持口頭陳述或提交給聽證會的書面記錄。二要依法定程序報經國家審計領導機構批準。審計公告內容不僅要反映和揭露問題,還要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和建議;不僅要有數(shù)據,還要有分析,為了明確說明問題,數(shù)據比較還可以用圖表來表示。
(四)謹慎與保密性
我國《審計法》第36 條第2 款規(guī)定:“審計機關通報或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yè)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秾徲嫏C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第5條也規(guī)定“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必須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涉及重大事項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該準則第9 條還規(guī)定:“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并充分考慮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所有這些規(guī)定,都充分體現(xiàn)了政府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應帶著非常謹慎的態(tài)度,認真做好周密的保密工作,控制有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審計機關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形成的有關材料,應按有關規(guī)定整理歸檔。如果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擅自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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